2025年01月18日 11:18:00
山東國惠投資控股集團原董事長尹鵬一審獲刑12年:造成國有公司損失15712萬余元
財聯(lián)社1月18日電,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,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一審公開宣判山東國惠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、董事長尹鵬受賄、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,以受賄罪判處尹鵬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;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。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沒收,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繼續(xù)追繳;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追繳的損失返還山東國泰實業(yè)有限公司。

經(jīng)審理查明:2010年至2023年3月,被告人尹鵬利用擔任山東銀座久信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有限公司總經(jīng)理,山東省商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(jīng)理,山東省魯商置業(yè)有限公司董事長,國泰租賃有限公司黨委書記、董事長、總經(jīng)理,山東國惠投資有限公司黨委書記、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合作、企業(yè)融資、房產(chǎn)購買等方面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05萬余元,其中2043萬余元尚未實際取得。2020年至2022年12月,尹鵬擔任國泰租賃有限公司黨委書記、董事長,山東國惠投資有限公司黨委書記、董事長期間,濫用職權,造成國有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15712萬余元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。

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尹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其行為構成受賄罪,且數(shù)額特別巨大;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,濫用職權,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,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。尹鵬犯數(shù)罪,應當并罰。尹鵬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;檢舉、揭發(fā)他人重大犯罪行為,查證屬實,具有重大立功表現(xiàn),可依法從輕處罰。尹鵬歸案后,如實供述所犯罪行,主動交代監(jiān)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,涉案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被追繳,自愿認罪認罰,可酌情對其從寬處罰。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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